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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代幣化項目審核標準:香港沙盒發行需滿足雙重合規
資產代幣化項目的發行限制和審核標準
近期,我們收到了大量關於資產代幣化項目的諮詢。這些項目涉及的底層資產種類繁多,包括農產品、房地產、貴金屬,甚至一些純概念性項目。
實際上,在現行監管政策下,除經過香港監管沙盒嚴格審核並獲準發行的項目外,其他類型的資產代幣化項目風險都較高,特別是針對中國大陸居民發行的項目。
因此,本文將詳細闡述哪些大陸資產可以在香港沙盒中使用,哪些資產不能使用,以幫助相關人士更高效地開展業務。
大陸資產做資產代幣化的限制及判斷標準
首先需要明確:位於中國大陸並主要面向大陸居民運營的資產是可以進行代幣化的,這一點已經得到了先前成功案例的證實。
然而,大陸資產要在香港沙盒發行代幣確實存在一些限制。根據實踐經驗,以下三類資產不適合進行代幣化: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需符合"雙重合規原則"
這個邏輯很好理解,因爲資產雖在大陸,但代幣化後的資產卻在香港發售和運營,整個融資鏈條橫跨兩地,自然需要同時符合兩地的法規 - 底層資產既要在大陸合規,也要在香港合規。
1. 香港規範方面
鑑於香港在資產代幣化項目中主要承擔資產代幣化和金融化運營的任務,因此在香港規範方面,我們需要重點關注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對發行金融產品時對底層資產的要求,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銀行業條例》《保險業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等。
目前香港在資產代幣化的發行和監管方面,尚未出臺明確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仍處於探索階段。因此目前的項目在沙盒監管的審查過程中,仍存在"一項目一議"的情況。但是,把握好香港對金融資產的一貫監管原則,並參照類似金融產品的具體發行規則,就能大大提高成功率。
原則上,香港針對金融資產一貫採取"實質性監管原則",這意味着合規性要看資產的實質而非外殼,用合規的外觀掩蓋非法的內核是行不通的。具體規範上,需要依據代幣化項目對應的實物資產所適用的監管規則進行判斷。例如,如果底層資產是債券,那麼對底層資產的審核規範就適用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相關規範性文件。
2. 大陸規範方面
由於代幣化底層資產位於大陸,因此需重點關注底層資產本身的合法性以及運營方式的合法性,這需要從兩個方面考慮。
底層資產本身的合法性方面,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根據物能否流通、能在何種範圍流通爲標準,將物區分爲三種:
用於代幣化的物應當爲"流通物"或經許可流通的"限制流通物"。
實踐中"限制流通物"一般包括:
"禁止流通物"一般包括:
運營方式合法方面,由於香港對於資產代幣化項目底層資產有現金流要求,因此,底層資產在運營層面也需要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遠離紅線並取得經營所需的行政許可。
現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的資產
這類資產本身已符合"雙重合規原則"的要求,但在現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
一方面,目前香港資產代幣化仍在沙盒實驗階段,因此,在底層資產的選擇上較爲慎重,明確推薦的底層資產類型爲具有"高新科技""清潔綠色"屬性的資產。因此我們認爲,現階段想要在香港發行資產代幣化項目,底層資產至少要佔上述兩項要件的其中之一,例如碳排放權等雖不具有實體但與綠色經濟聯繫緊密的財產性權益。
另一方面,一些想通過代幣化來盤活的資產、無法產生較好現金流的資產也不宜在香港沙盒做資產代幣化,通過概率低。例如一些經濟價值不高的不動產,無論再怎麼通過新興概念對其"賦能",也無法改變資產本身市場價值逐漸降低的現實,此類資產發行代幣化的可能性很低。
這些具體的大陸資產,基本做不了資產代幣化
了解了判斷底層資產是否能發行資產代幣化的原則和標準後,我們對近期諮詢較多或者一些需要單獨拿出來講的資產進行一個集中答疑。
珠寶文玩類
珠寶文玩類是諮詢量較大的一個類別,此類項目的諮詢也是最難給出明確法律意見的,這主要是因爲珠寶文玩的品種多、水深、各類特殊限制分散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中,若非常見的品類,一般需要通過大量的法律查明工作才能給出意見,總體而言,現階段不推薦將珠寶文玩作爲資產代幣化的底層資產。
如資產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即可一票否決:
帶賭博性質的寶石類制品。通俗來講就是無法通過外表面來判斷其品質的好壞,須切割後才能知道原料、原石的內部質量,例如翡翠原石、未剝皮綠松原石、未開蚌的珍珠類等;
經過處理的珠寶玉石類,例如B貨翡翠、C貨翡翠等;
國家禁售生物制品(有機寶石),例如象牙、盔犀鳥制品、硨磲、女王貝、珊瑚、犀牛角、玳瑁、柯巴樹脂、海柳、琥珀枕、琥珀粉末、辰砂等;
低質或處理的翡翠或翡翠仿制品,例如鈉長石玉、危地馬拉翡翠、燒紅翡翠等;
純金、純銀等國家有專門法律限制流通、禁止流通的貴金屬。
知識產權類
知識產權類,例如著作權、商標、專利等其實在境外加密資產圈中已經出現了非常多的項目,甚至已經有不少影視項目通過代幣化玩法來實現短平快的融資。目前在香港資產代幣化項目方面,我們暫時沒有看到成功的案例,但我們認爲,知識產權並非不能探索的資產代幣化底層資產,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果該智力成果確有較大商業價值,在監管規範明確後,可大膽嘗試"闖關"。
農業及農產品
對於農業及農產品資產代幣化項目,如果該項目在符合科技倫理審查標準的情況下,本身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科研價值,具有良好的商業價值,在監管規範明確後,也可大膽嘗試"闖關"。
純概念型
夥伴們一定要搞清楚一點:資產代幣化不是眾籌。對於此類項目,我們一般直接給出否決意見。
寫在最後
延申一點:對於既不在大陸又不在香港的底層資產,是否可以在香港做資產代幣化?我們認爲,目前並沒有資產必須在哪些地方才能申請香港資產代幣化的規定,從香港"國際化金融中心"的定位來說,底層資產本身在哪裏不應當成爲妨礙資產代幣化的條件,真實、可信、合規、有投資價值才是硬性指標。